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3282
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郭圣宇、王水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亚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63 号)核准,并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50.00 万股,
并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开始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亚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负责亚光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督导期为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亚光股份进行了持续督
导,现就亚光股份 2025 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5 年持续督导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亚光股份签订了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券交易所备案 义务
保荐机构与亚光股份保持着密
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
并于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2025 年 6 月 3 日至 6 日、2025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年 8 月 26 日至 27 日、2026 年
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亚光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亚光股份及其董事、监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各项承诺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亚 光 股 份 建 立 健 全 了 相 关 制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
亚光股份收到浙江局下发的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2025〕21 号),针对上述文
件中提及的 2024 年持续督导期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间的募集资金违规情况,保荐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整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
作。除上述情况外,亚光股份
在持续督导期间均依照相关规
定健全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亚光股份及相关人员存在因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江局出具监管警示函的情形。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募集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资金违规事项积极整改,并持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续强化和完善公司治理、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亚光股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亚光股份收到浙江局下发的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2025〕21 号),针对上述文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规情况,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相关情况进行整改,公司已完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成相关整改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亚光股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亚光股份
容与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亚光股份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
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亚光股份收到浙江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1 号),针对
上述文件中提及的 2024 年募集资金违规情况,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
行整改,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除前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郭圣宇 王水根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