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6]0011004573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关 于 营 业 收 入 扣 除 事 项 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大华核字[2026]0011004573号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致 远 新 能 ) 2025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并 出 具 了 大 华 审 字
[2026]0011007069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
后附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
明细表已由致远新能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监管机
构”)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
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
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
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大华核字[2026]0011004573 号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致远新能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
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
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致远新能为满足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6]0011007069 号审
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杨卫国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长学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 2 页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本年度 具体扣除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
项目
情况 况
营业收入金额 169,698.80 115,162.37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6,813.40 4,013.00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
比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 资产、无 资产、无
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 形资产, 形资产,
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 销售材料 销售材料
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 收入 收入
的收入
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
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
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
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
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并日的收入
所产生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