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事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作为广
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宅配”或“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尚品宅配调整募投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91 号),同意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尚品宅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48,9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5.01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89.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859,549.1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4,140,439.86 元。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出具了《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华兴验字[2024]23002270283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投资进度
成都维尚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原因
成都维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在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执
行过程中仍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根据成都维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进度
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决定将募投项目“成都维尚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调整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
四、募投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对公司的影响
成都维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是基于缩短西南地区及相邻区域内的物流辐射
半径和交货周期,快速响应该区域销售需求,优化公司整体生产基地布局的需
要。该项目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备建设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募投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公司长远战
略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需求,公司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同时公司也将密切关注
相关市场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若未来有关政策、市场和
行业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将对募投项目进行审慎、充分的研究分析,结
合实际情况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对募投项目进行优化调整。
公司本次调整“成都维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调整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
及建设规模,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本次调整是为了更好更有效地使
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成都维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事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作出的决定,未调整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及建设规模,不属于
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本次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其他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调整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林联儡 伍飞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