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皓核字[2026]00001025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2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皓核字[2026] 00001025号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
环保”)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德皓审字[2026]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
由京源环保管理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2025 年 8 月修
订)》(上证函〔2025〕2735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
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
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
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德皓核字[2026] 00001025 号专项核查意见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京源环保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
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
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京源环保为满足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德皓审字[2026]00001595 号审计
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余东红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阳高科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
(2025 年 8 月修订)
(
》上证函〔2025〕
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具体扣除 具体扣除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情况 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47,337.31 --- 47,609.12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2,861.64 --- 1,506.05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6.05% -- 3.16%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出租部分
出租部分厂
房及固定资
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 定资产租
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 金收入,销
入,销售材
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售材料收
料收入
入
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
--- --- --- ---
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
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2,861.64 1,506.05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具体扣除 具体扣除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情况 情况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
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 --- --- --- ---
的虚假收入等
--- --- --- ---
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44,475.67 --- 46,103.07 ---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此
件
仅
用
于
本
所
业
务
报
告
专
用
,
其
他
无
效
。
此
件
仅
用
于
本
所
业
务
报
告
专
用
,
其
他
无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