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徐安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
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
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公告的《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和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通 知 》 以 及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7 日 于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hkexnews.hk(以下简称“港交所网站”)上公告的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通
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已向公司 H 股股东邮寄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 公司
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
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929,667,7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093%。公
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过网络方式出席/列席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
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 2026 年第一次 A 股
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148 人, 代表有表决权
的 A 股股份数为 12,049,779,0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总数的 69.0103%。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
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统计数据, 参加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数为 1,768,126,1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总数的 44.9508%。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
票的表决结果, 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
独统计。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本公司 2026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或委托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没收 H 股股东未领取的 2018 年股息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董事会派发 2026 年中期及季度股息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董事会增发 A 股及/或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 A 股及/或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十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十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 A 股及/或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表决结果。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 A 股及/或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的事项已经出席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本次股东会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
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徐安昌 律师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