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能: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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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9 号)文批复,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2024 年 1 月,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元绿
能”、 “发行人”、“公司”或“上市公司”)采用网下向特定投资者竞价配
售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7,057,89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人民币 2,677,872,748.42 元。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4]000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金证券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名称          谢正阳、姚文良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1-6882683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2 年 9 月 28 日
  上市日期      2018 年 12 月 28 日
 股票简称及代码    弘元绿能,603185.SH
  注册资本      68,307.6802 万元
  注册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建良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4 年 1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在尽职推荐阶
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
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的往来,关注并督导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发表核查意见;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息披露文件;
规及规则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确认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
部分进行确认,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审核并发表了意见,尚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
  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超出预计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
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
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
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
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
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谢正阳
               姚文良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
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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