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执行董事:指参与公司业务或日常运营事务的董事(含职工董事);
(二)非执行董事:指仅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且不参与公司业务或日常运
营事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章程》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
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
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具体薪酬方案进行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及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执行董事(含职工董事)按照所担任的职务和承担的职责领取薪酬。
(二)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为非执行董事的,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每半年度发放;其他非执行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三)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每半
年度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组成包括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给予
的年度绩效奖励,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四章 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公司发展战略;
(六)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
针对特定事项设立临时性的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补充。
第十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扣减其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