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
履行职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作用,维护公司利
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现将本人在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吉卫喜,男,中国国籍,1961 年出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江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扬州大学工学院副教授,现任
江南大学智能制造技术与系统研究中心主任、无锡思睿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
理、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成组技术分委会委员、江苏省装备制造业推进企业信息化
专家组成员、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培养对象。2023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
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10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
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 情况
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的次数
吉卫喜 10 10 1 / / 否 3
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认真审核,并依据自身专业进行审慎判断,未对相
关议案提出异议。报告期内,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等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均
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二)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
员,出席了公司召开的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情形。
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会议类型 会议内容
会议次数 会议次数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 1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
战略与可持 告的议案》、《关于预计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续发展委员 1 1 额度并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董事会
会 战略委员会更名并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议案》。
审议《关于拟转让嘉兴仲平国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十分注重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沟通,
认真审阅审计相关工作资料和报告,全面深入了解审计的真实准确情况,就关键
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有效监督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
司股东会,积极与参会股东进行交流;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独立、客观、
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各项会议召开前积极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资料,并认真审阅,
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发
挥独立董事在监督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15天。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
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态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通过多种形
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长效沟通,认真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
生产经营、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为公
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及其他相关会议之前,能事先进行必要沟通,并如实回复
问询,认真准备并及时传送会议资料,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尽可能多的便利和支持,
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
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表现出良好的职
业操守和执业水平,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作为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审阅了拟聘任财务负责人的个人简历、任职资格
及相关材料,对其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及胜任能力进行了全面评估。经审查,该
候选人具备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和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按照相关流程进行了换届选举工作。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职
业操守均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同意提请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聘任。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符合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水平及公司经营成果,有利
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不存在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审议
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并建立健全核心人才长效激励机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解调查,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切实维护公
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通过现场、
电话、邮件等方式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积极参加公司会议,持续关注经营动态,以独立、客观、公
正的态度参与决策,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吉卫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