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能: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祝祥军)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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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严格遵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始终坚持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任职期间,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同时,通过持续、规范的履职行为,在推动公司规范运作、
完善治理结构、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
用。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祝祥军,男,中国国籍,1969 年出生,香港中文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
高级会计师。曾任无锡苏南日用工业品(集团)公司总账会计、江苏公证天业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苏鑫通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卓和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
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10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
 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                                                 情况
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的次数
祝祥军      10     10     1      /    /       否        3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充分发挥会计方面的专业所长,对于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详细审阅议案及相关资料,与公司沟通、了解相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
 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任职期间内,本
 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涉及的决策事项未提出异议,对历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分别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本人作为主任委员召集并出
 席历次会议,认真审议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财务信息披露文
 件,监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风险防控、
 财务监督、内控完善及规范运作中的核心作用,切实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应尽的各项职责。
      报告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本人作为主任委员召
 集并出席历次会议,对公司薪酬政策与方案进行研究,对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进行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上述事项,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
 任和义务。
      报告期内,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本人作为委员
 出席历次会议,对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2025年度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审核,切实履行了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共计出席了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对拟转让嘉兴仲平
国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
审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及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沟通,跟进审计进度,在外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意见后,本人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确保公司定期
报告依法依规、及时公平地对外披露。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工作人员保持交流,通过出席公
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了解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司董事会
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诉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发表审慎、客
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积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并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监督公司的规范经营,
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
积极参与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沟通交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
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本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
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
阻碍。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
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表现出良好的职
业操守和执业水平,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顺利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针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
议案》进行了审慎审议,本人认为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工作经历以及职业素养等
方面均符合该职务的任职要求,且具备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能力。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本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候选人专业能力、从业经
历、职业操守均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因此同意提请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符合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水平及公司经营成果,有利
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不存在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了《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审议
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并建立健全核心人才长效激励机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
尽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基于独立的判断
行使表决权。本人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规范治理、科学决策建言献
策,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升履职能力,密切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动态,通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等方式全面
掌握公司运营情况,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助力
公司持续稳健、高质量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祝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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