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泉技术: 鸿泉技术: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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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
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分立等方式
形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前款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
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
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子公司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公司对子公司管理旨在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保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服从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
并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确保子公司经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公司
的直接监控;
  (三)确保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财务决策过程,
并能够对其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主管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遵照子公司章程对子公司的
重大事项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
的权利。
 第七条 子公司在公司的总体目标框架下,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子公司章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子公司应当自觉接受公司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人事安排
 第八条 公司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委派或推荐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子公司行使管理、协调、
监督、考核等职能,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
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重大事项及有关工作,保护公司
股东利益。
 第十条 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的质询,上述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
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
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
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
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十三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变更须事先报告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报公司备案。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
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并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
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监督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体制,子
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政府部门有关
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
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
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
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
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遵循《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杭
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重大交易、对外捐
赠、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杭州鸿泉物联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子公司所有担保事项事先向公司报告,
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
公司不得提供任何对外担保,包括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
计政策。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其自身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
证其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并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上报
的会计报表应确保完整、准确并符合编报要求。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
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
及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
致。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子公司出现违规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公款私用,或越权签批费用等违规情形
时,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有权及时采取相应的
措施。
 第三十条 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违
反公司相关制度和子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形,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
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有效性、控制政策和程序评估、单
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协助各子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应视情况进行离
任审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调离子公司时视情况由子公司董事会
临时委托进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四条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书送达子公司后,
子公司必须依照执行,并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杭州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
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由公司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子公
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证
券事务部报告相关的信息。
  子公司向公司传递信息时必须通过安全途径传递。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向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子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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