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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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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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
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绩效考核体系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的
薪酬方案(含独立董事津贴)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战略目标和人力资源策略
来制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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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人员履职情况、调控标准等原则,合理确定
当年预算总额,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公司不设立非独立董事津贴。如果非独立董事为公司员工的,按劳动合同的约
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原则上不低于每年 8 万元人民币,津贴标准经股东会
审议确定,并以具体聘任协议为准。
  第七条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
月发放。
  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一年度的薪酬经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可以继续适用上年度标准。
  第八条 绩效薪酬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并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
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个人的奖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在当年度绩效薪酬金额与上年度经审批的额度持平或调整额度不超过 10%的范
围内,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予以审议确认。
  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
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
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董事换届或离任、高级管理人员新入职或离职,当年任期未满一年时,
按实际任职的月数核算发放当年度薪酬及绩效薪酬。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减少或不予发
放年度薪酬与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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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参考同行业的薪资数据,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
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
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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