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添燃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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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6-028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 坚持以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 坚持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
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
合确定。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
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
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应当在审议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
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亦不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二)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
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一) 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
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核定综合月度与年度考虑,月度参照个人业绩
完成情况发放部分绩效,年度以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工作业绩,综合公司年
度经营效益与高管履职表现确定最终绩效薪酬总额;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其中绩效工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
司不予发放:
  (一) 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
处罚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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