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按照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涉及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
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
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并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
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如有)。离任人员应基于
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查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
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
竞争(如有)等义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
义务等情形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对该等人员实施追偿,追偿金额包括
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