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2026 年 4 月)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现行)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拟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 )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的 使用效益,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和谐双马股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文件及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
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的资金。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
实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
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
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
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其他企业(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
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
当确保该控股子公司遵守本制度。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
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 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 专户。
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
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存放金额;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该
顾问;
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
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
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
行查询专户资料;
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
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公司、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
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
内容。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
备案后公告。
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
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审批,严格依据募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 资金方案执行,并按照公司内部授权管理政策相关规定
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办理。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
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 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
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
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 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
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 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变化的;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
划(如有): 间超过一年的;
变化;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形。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
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
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
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履行相
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
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
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
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
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
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
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 公告。
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
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 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
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常进行的措施;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 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 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
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 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并应当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
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 金;
月;(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
资金金额的 50%;(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 月;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不使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七)保荐机构、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独立董事、监事会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超 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
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 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动资金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二个交易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正常进行的措施;
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补充流 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 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
金投向变更: 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 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深圳证券交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
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
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资金投向。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
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 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
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
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
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
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
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
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
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
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
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
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
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
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
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七)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
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
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
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
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
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见。
过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
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
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
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
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
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
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
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
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
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
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
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
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
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
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
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
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告检查结果。 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重大风险或者公司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
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
告并公告。 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
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
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
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存放、管理和使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
具鉴证报告。
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
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公司委托会计师
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事务所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
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
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
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
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
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 或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
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委托保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
荐机构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
提出鉴证结论。
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
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
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
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
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
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
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
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
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
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
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注 1:“股东大会”统一变更为“股东会”。
注 2:增加或删减条款后,顺次变更后续或所引用的条款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