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核销管理,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
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依据《企业会
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资产三大类:
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
制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包括原材料、低值易
耗品、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等;
资产、商誉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本制度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
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条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
损失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
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
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资产减值范围包括:
第七条 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信用风险特征及管理要求,分别采
用简化方法和一般方法进行减值计量: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来 12 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第八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
款项坏账准备总额的 10%,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
减值的,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额不重大但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按组合计提不
能反映实际情况的,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提方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
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
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具体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预期信用损失率(%)
(1)银行承兑汇票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2)商业承兑汇票组合:按 5%计提;
(3)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九条 坏账损失确认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为坏账损失:
第十条 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价值恢复且与减值后事项相关的,原确认的减
值损失在原计提范围内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转回后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
减值情况下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一条 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库存商品及大
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
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二条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
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存货可变
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
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
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
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
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三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
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
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
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跌价准备的,应当
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该存货未转
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跌价准备。
第十七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
理、仓储管理,定期对存货库龄进行分析,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健全仓库
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
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
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
按单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
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
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
对外投资等情况外,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
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
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
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市价持
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
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
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
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
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资产,如
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
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
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一条 商誉减值准备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
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
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
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
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财务部门应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
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等。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
提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 1,0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
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1,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5,000 万元及以上,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
减值准备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
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
下列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并
按照以下权限批准处置后,由公司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
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会做出书面
报告,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一)单笔核销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二)一
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减值准备核销事
项;(三)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
董事会的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东利益的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
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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