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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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非独
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或第三方所任岗位的职务领取薪酬,公司不额外支付津贴。
公司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市场发展相适应;
 (四)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高级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
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绩效考核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等因素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以
及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设立的中长期专项奖金等。相关激励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整,以
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
罚,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百分之二十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十六条   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
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
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或者解聘职
务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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