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科技: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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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江
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持有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本公
司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公司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以及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以下简称“短线交易”)。上述买入时间与卖
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即证券过户登记日)起算 6 个月。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短线交易认定涉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短线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按照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各品种的持有数量分别予以计算。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
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也不得选择下列期间进行: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有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
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账户所
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相关法律
法规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
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
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
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公司《关于大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实施细则》《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管理规则》同日废止。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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