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瓷电子: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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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中瓷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薪酬与激励
  第四条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其他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岗位确定;未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公司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
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第九条    公司年报审计后,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
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并确定薪酬分配方案。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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