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
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
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
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