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价值与市场匹配原则:薪酬水平根据任职岗位的价值、职责范围、
风险责任,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发展阶段及市场薪酬水平综合确定;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任职人员承担的责任、管理权限、风
险程度及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相适应,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分类管理原则: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
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相关合同约定领取薪酬或津贴;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
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担任的职务及岗位职能领取薪酬;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体系应有利于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五)合规透明原则:薪酬的确定、调整及发放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规
范、透明,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一)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考核以公司年度经
营目标完成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岗位履职情况为主要依据;
(二)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人力行政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一)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相关合同约定领取薪酬;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担任的公
司经营管理职务及岗位职能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根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董事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
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薪酬分配
政策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公司整
体效益及可持续发展状况确定。绩效薪酬在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中的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具体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方案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根据公司薪酬管
理制度、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后支付。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核算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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