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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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和绩效为基础,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中长期激励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
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
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
职的,其绩效工资或津贴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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