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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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6 年 0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
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
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
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
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及
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
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以及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
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
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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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当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在进
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提示禁止内幕交易。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
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对外报送信
息前,应由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
批,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
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漏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如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未公开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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