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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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6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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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
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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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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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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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
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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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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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
持计划并披露。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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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相关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制度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除依法由证券监管部门给予处罚外,公司
将依据具体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第 8 页 共 9 页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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