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监管规则要求披露
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债券
监督管理机构、债券交易场所及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本制度中简称“公
司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
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
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
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在各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同时(时
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
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根据有
关监管规则披露相关信息,但是对非实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及相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信息,在遵守有关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有所不同。
第六条 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均应予以披
露,则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属于公司股票/债券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均要求披露而仅是个别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根据各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
第八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
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各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
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并不断健全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完
善公告核稿、校验及披露错误追责问责机制、人员配置等,保障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管理层每年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董事会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
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调查、
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
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已知悉的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告知董事会办
公室。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报道、偿债能力信息的报道主动、及
时求证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报告董事会予以公开澄
清);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等进行信息披
露的业务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备案;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其
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公司股票/债券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
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
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等。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5%
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述的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上述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公
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积
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
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权益
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则等规定
的收购或者触发权益变动披露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A
股股份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除非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本条第(四)项所述主体拟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A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
交易日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存在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
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则的要
求。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述涉及的股东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减持进展情况、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等,并通过公司同步披露。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股东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六)本条第(四)项所述主体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
立等拟分配A股股份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
司披露相关情况。
在股票过户后,本条第(四)项所述主体应当促使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持续共同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关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触发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公告。
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条第(四)项所述主体所持A股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披露,不适用本条第
(五)项的规定。书面通知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八)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司5%股份以上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九)如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告,了解有关的信息披露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可持续发展报告或者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发行公告、
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付息
兑付公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有关监管规则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拟
披露的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须符合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以及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
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告无效;
依法立案调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外融资方案、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等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被冻结;
权益或者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常交易;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以及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
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资行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
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债券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构、信用评级机构;
生变动;
职责;
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
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或交易、转让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
员、增信主体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上述“重大”以及“较大”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的,由公司董事会基于合理
性原则进行判断。
(三)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
或者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
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本变动导致股东权益被动变化的披露
(一) 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
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
披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同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的,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的股本变动相关公告,
并在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
的情况。
(二) 因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
形减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
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披
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并同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
(一) 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债券上市
地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和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董事会办公室修改初稿,并报
公司董事长审核,根据意见修改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意见。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3)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1)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
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报纸稿)、相应决议
文件及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
件完成相应报送,并于规定时间在符合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纸、网站披露。
(2)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披露要求在其指定网站披
露。
半年度或者其他期间的利润或者亏损,公司须按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
部门的要求在董事会召开至少足7个工作日前将拟订的会议日期通知
相关交易所。
(二) 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
报告应分别在当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若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有不同要求的,遵守其要求。
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并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报告期内相关财务
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
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
(一) 临时报告的编制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制订出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组织编
制临时报告。
(二) 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披露。
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于
规定时间在符合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纸、网站
发布。
对于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按照其要求于规定
时间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四) 信息披露后续事宜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机制
(一) 内部报告的重大信息范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知悉公司、各分公司、
子公司下述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营相关的交易;
产、提供担保、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承包、租赁、证券投资、衍生
品业务、财务资助、放弃权利、对外捐赠等事项;
分立、分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资产等事项;
易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存在困难时,应当
将其视作重大信息,履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本部对应
的职能部门,本部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
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本部对应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有关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1) 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情况介绍;
(2) 所涉及的协议、合同、意向书等;
(3)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监管部门函件等;
(4)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情况;
(5) 其他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经审阅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信息联络人应及时配合提供相关
材料。
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
自行决定或者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外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相应的业务主办部门
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和报送。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点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提供
给其他媒体的时间及在公司网站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公司股票/债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
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在不违反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
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收到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文件内容研究确定具体
通报范围和方式。
前述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
定文件;
(二) 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等函件;
(三) 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新制定或者修改的可能对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产生实质
影响的有关监管规则;
(四) 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告或者
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 根据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应当披露的信息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指定专人编制《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或者豁免审批表》
(附件)并包含以下资料,经本部门、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内部授权机构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拟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 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 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十)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本项适用于因涉及商业
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情形);
(十一)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登记,并及时对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
审核。经确认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要求的,提交董事长审批。经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豁免业务方可生效。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公司应对相关资料妥善进行归档保管,档案的保
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四十三条 对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公司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并按照本制度第八章的规定,在相关信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要求
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立即通知董事会秘
书室及时披露,同时说明此前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要求的,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
关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四十七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对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未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发生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开工庆典等,以及公司发
展战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科技进步、重大合资合作等方
面的信息,公司可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工作机制及披露程序,可参照临时报告的相关
内部报告工作机制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总经理班子成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者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告知董事会办公
室,并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一般不得自行接待公司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或者回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问题。如确有必要,应当事
先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开展上述活动均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尽可能做到有董事会办公室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陪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遵守《中石化石油工程技
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谨慎行事,
不得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
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
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七章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章节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按照公司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分别适用债券交易场所债券信息披露规则、交易商协
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并应当与公
司股票信息披露事务统筹协调。非公开发行另有规定或者约定的,从其
规定或者约定。
公司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永续次级债券等特
殊类型债券或者其他类型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五十三条 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公司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渠
道进行发布。
债券存续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
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债券信息披露
具体事务的执行,公司财务部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接受公司
债券投资者问询,开展公司债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维护工作。公司应当
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的信息,并在债券上
市期间及时披露其变更情况。
公司指定财务负责人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债务融
资工具投资者问询,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维护工作。公
司变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
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如未能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
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则暂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
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络及相
关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前述披露的文件内容
应不超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范围,在发布前应事先与董事会办
公室确认。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提供充分的履职保障和便利条
件。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债券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各相关部门当配合债券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的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债券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债券发行文件、存续期定期报告(含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和披
露债券发行文件,并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编制、报送和披露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述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
者债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
闻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披露临时
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知悉前款规定的信息后,应当
及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债券上市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在债券本金或
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相关事宜。
债券附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利率调整、赎
回、回售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债券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五章的规定。公司债券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则对暂缓、豁免披露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
件和舆情管理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布之前,公司应采取措施
要求相关人员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
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以防止泄露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
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信息难
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内幕信息管理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
公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
息的知情人不得以有关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及登记管理应按照《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九章 舆情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章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
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若某项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者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构成重大舆情。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属于一般舆情。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由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及配合。
董事长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决策和部署相关工作,
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组织拟定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与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
信息沟通工作;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舆
情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快速进行舆情真伪的查证核实;
(四) 对舆情反映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
(五) 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六十六条 舆情的内部报告工作机制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及
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信息联络人等有关
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漏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
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构成重大舆情或者存在潜在风险,
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向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
者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舆情的处置
(一) 发生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 发生重大舆情,董事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
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本部相关
职能部门、相关分公司及子公司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
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
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其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视情
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等有关人员未按本制度第九章
的规定执行舆情应对措施,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依据相关
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
按照公司股票/债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披露。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审批表
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期限(注 1)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方式
豁免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 □其他
披露 所涉文件类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注 2) 型 □临时报告 □其他
信息类型(注 3)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注 4)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注 5)
部门负责人/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授权机
构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签字) (签字)
注:1.选择暂缓类别时填写;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