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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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规章的报告情况,
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为加强、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
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出现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不
得随意撤换。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 3 年以上审
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
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
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
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
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
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
少于 10 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 1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 1 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部门如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
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
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
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
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部门报
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
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
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
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报告;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
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
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
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审计;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
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
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
部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
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
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
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
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
专业建议。
  第二十二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 3 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
计目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和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
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
体审计工作。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目的;审
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搜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
员应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
稿;
  (三)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
谈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审计结束后 6 个工
作日内做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被审计单位在
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
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
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或
主审)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
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
分发给相关部门。
  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二十五条    做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
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 1 个月内对审计提出的问
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在 2 个月后,
组织专班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
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 5 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
批准,组织复议。
  第二十七条    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
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八条    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先经审计部审计,再经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
据。
  第二十九条    每年 4 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
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
任制度。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每年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
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人员向
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八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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