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 龙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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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薪酬管理,确保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履职情况相匹配,兼顾公司短期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保障公司、股东及投
资者合法权益,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包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相契合,推动公司
高质量发展。
   (二)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内部公平与行业竞争力,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三)合规透明原则: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依法依规披露;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及绩效表现紧密挂钩, 强化激励与约束的统一性,并设立中长期激励与递延支付、薪
酬追索扣回机制。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及薪酬方案,监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执行
情况,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对其年度考评,监督递延支付及追
索扣回实施等。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和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差异化管理,根据任职岗位、履职情
况设定薪酬结构,符合监管导向与业绩联动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应当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照第九条执行;非
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非高级管理职务或未兼任其他职务的,其薪酬根据所任具体岗位职
责和业绩贡献确定。
     (二) 独立董事薪酬为固定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除此以
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履职发生的差旅费及其
他合理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审核据实报销。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构成。根据其在公司
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领取薪酬。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管理权限和个人专业能力等因素核定,按月发
放;
     (二)绩效薪酬:与个人分管工作业绩完成情况和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根据各考核周期业绩评定结果确定并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中
长期业绩奖金等,旨在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期发展,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另行确定并履行审批程序。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均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
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一定比例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确定。
     第十二条 中长期激励实行递延支付,递延期限不少于 3 年,分期发放。递延比
例以及实施安排根据经审批的具体方案确定。递延期间发生应追索情形的,公司有权
停止发放并追回。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止付追索及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
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可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 严重违反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 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三) 被监管机构认定应予以追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作为公司核心管理制度之一,服
务于公司整体战略,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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