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大家好!作为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2025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严格保持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尽职履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
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具体工
作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李馨子,出生于1987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清华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副教授。2015年参加工作。2015年7月至2019年
教授。2021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
或间接的重大利益关联、业务往来、亲属任职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不存在
其他任何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5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本年应参会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
会议
(次) (次)
董事会 6 6 0 0
股东会 3 3 0 0
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
项议案及公司其他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事项,也无反对、
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6次会议。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
职能和监督作用。本人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
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与审计机构保
持良好沟通;此外,对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认真
核查及审议,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本人对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所审议事项均投同意票,无异议及弃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2次会议。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委员,本人亲自参加了全部会议,对2024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意见,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龙
星科技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龙星科技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议案。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任职期间参与了公司所有董事会,
在对所有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后,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并对所有议案发表
了明确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年度审计重点工作及进展情况进行
沟通,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参加股东会、关注公司投资者互动平台问答等方式
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
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
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发表意见时,不
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外,还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2025年度在上市公
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为十六日。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开展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支持,不存在
妨碍独立性的情形发生。同时公司高度重视并合理采纳了本人就有关事项提出的
建议和意见,对要求进一步说明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补充或解释。
三、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
作用,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合
理的行为,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均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
《202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
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
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间内,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按
照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
了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提高融资效率,促进其经营发展,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
险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
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
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相关情况
报告期间内,本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
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
管理规定,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项目进展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
监督核查,重点关注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投向与承诺的一致性。经核查,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专款专用、披露及时,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要求,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工作,保证经营业务活动的合
规开展。
四、总体评价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
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
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意见,推动公司提高质量和投资价值,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好
的回报。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