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特货: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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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铁路特货物流企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
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应当与其岗位价值、责任义务、承担风险相一致;
     (三)长远发展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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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坚持阶段目标与长远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应当与个人业绩和履职情况相匹配,有奖有惩、奖惩对等。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结构由以
下部分组成:
   (1)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指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的年度基本收
入,按同行业公布的薪酬计发基数的一定倍数和企业薪酬系
数确定。
   (2)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按同行业公布的薪酬计发基数的
一定倍数和企业薪酬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3)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是指与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任期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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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
标准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由公司按月发放,公司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的薪酬结构执行。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
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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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
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部(董事会办公室)、财
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具体实施。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
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各考核周期内的考核评价结果
发放。任期激励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
例的绩效年薪于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
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
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
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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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
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每年
可依据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和个人业绩
表现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设立专项奖励,作
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
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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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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