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缆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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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障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由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公司规模、业绩相匹配,同时与市场
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权责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作用、责任相匹配;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工作细则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
考核并确定薪酬。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战略目标、经营业绩、效益水平及行业薪酬水平相挂钩
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分为独立董事津贴及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
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职务的,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专项奖励和中长
期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作为重要依据。公司对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当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
施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原则上与公司经
营业绩挂钩,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最终发放
金额。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本制度及
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
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
经营发展战略及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五章 薪酬的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相
应涉及或适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
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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