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
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一)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
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
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职务、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内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悉日期、知情地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应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完整地提
供有关信息。在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并经审核同意前,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部提供或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
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内容,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
面作出新的规定,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尤夫股份 公司代码:002427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 内 幕 信 息 知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 信息公开
代码(自然人身份证 情 人 证 券 账
号 称(个人填写姓名) 公司关系(注 2) 信息时间 处阶段(注 3) 获取渠道 披露情况
号) 户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
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
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