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 控股股东重大信息书面问询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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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和公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
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他支出;
(含委托贷款);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
等方式提供资金;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 期末归还” 或者“小金额、 多批次” 等形
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
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
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地书面
回答相关问询,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
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
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
人员独立:
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
财务独立:
出;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
业务独立:
     资产;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
名权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公平的交易,不得通过欺诈、
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制度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作出的各项承
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
调查:
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
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
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1 天内及时通知公司
并予以披露:
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履行职责;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应当在 1 天内及时通知公司并予
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
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在 1 天内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在 1 天内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
股东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有
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于得知相关信息当天主动向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送达书面问询
函,控股股东应当在 1 天内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
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应当在 1 天内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定事实: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进行问询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控
股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并在 1 天内及时、如实的书面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定期报告前十日内,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控股股东进行定期书面问询,明确是否存在未向公司披露的涉及公司重大
信息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书面问询函及控股股东的书面回复及相关资料进行
存档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本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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