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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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成员: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企业经营经济指标与综合管理为
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
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
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其所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
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其所提出董事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参照同地区、同行
业或竞争对手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进行评价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不断的补充和修订;
  (五)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且日常在公司履职的董事,按照其具体
负责事务,在公司领取相应薪酬。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但日常不在公
司履职的董事,在其日常履职单位领取薪酬,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在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
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及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基础,参照同行业、
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
酬。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如下:
按月发放。
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核定。
  为有效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司季度收入和利润指标
完成情况,可以在每季度结束后,基于审慎的原则进行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
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地区或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收集同地区或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
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效益及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架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发生调整或职务发生变化。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
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的相关
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若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根据本制度实施的
绩效考核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董事会应当自行或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冲突的部分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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