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债权的
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
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
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收债权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预付款项等)及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
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应收债权的使
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
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
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
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
本企业坏账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
指公司对应收款项产生坏账损失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书面申明。
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坏账
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二)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
毕的相关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
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当取得债务人受灾
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八)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关
证明文件:
发票、发货单(提货单、验收单、出库单之类);
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九)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坏账的补充要求:
合作经营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
料;
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经营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作何用途,
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查
询、询问债务人搬迁地址等情况说明;
(十)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
做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坏账损失;
(十一)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章 坏账核销程序
第六条 坏账核销的审批程序:
坏账核销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的单据交财务中心。营销中心
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营销中心总经理审批;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坏账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坏账核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准备后的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坏账核算事项内部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
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做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
工作。
第九条 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后续管理及责任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设立“已核销坏账备查账簿(台账)”,详细记录债务人信息、
核销日期、核销金额、核销原因及后续追索情况。
第十一条 坏账核销后,不放弃追索权。业务部门应继续关注债务人动态,
一旦发现其有偿还能力,应立即启动追收程序。追回款项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进
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对在坏账形成和核销过程中,因个人过失、舞弊或玩忽职守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与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最后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
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