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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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2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
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同意,各子公司
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不得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
市场交易;
  (三)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所需的原材料所对应的大宗商品;
  (四)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
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
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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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备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
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
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机构。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
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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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会
计核算等。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际实施效果、相关风
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
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成员由采购部门、财务部门、
证券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
分析报告、实施计划、资金安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二)采购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
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相关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专业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
施。
  同时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并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报送公司管理
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三)财务部门负责妥善安排资金,每月末核对保证金余额,确保核算准确
性和资金安全性;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并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月报表。
  (四)内部审计部门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
使用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
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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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
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五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
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
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
作风险。
  第十七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业务部门应
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
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
由公司管理层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
即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
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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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套期工
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
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岗位
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
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
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管,至少
保管 10 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
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或
越权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
规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
处分,直至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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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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