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坐标: 新坐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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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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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坐
标”)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
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
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
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
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确保
主营业务持续增长,促进公司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考核程序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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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
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绩效考核分为月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指标、指标权重及指标
值的确定及调整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战略进行审定。
  第九条 年度绩效薪酬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及年度经营目标的要求,组织公
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相关经营业绩考核,并提出相应薪酬方案。
  (二)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薪酬方案及构成
  第十条 董事薪酬、津贴方案。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为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
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领取董事薪酬和津贴;
任的具体岗位和职务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和津贴。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其中: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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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实际领取的绩效薪酬与其绩
效考核是否达标直接相关。
  (一)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
等指标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 酬 为浮动部分,根据绩效考核分为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由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性质、绩效评价情况、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等因素
评定后提出建议,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专项奖励、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
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按
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一般应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及绩效管理制度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年度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具体比例在每年度审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
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相
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五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者,可给予降薪、不予或部分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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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 十 七 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
展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薪酬标准,
调整董事薪酬或津贴标准的,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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