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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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
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
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普蕊斯(上
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四)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及薪酬建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具体薪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应
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承担责任如下: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
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补充。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
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发放原则:
  (一)非独立董事
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或者公司行政职务相应薪酬政策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
津贴。
  (二)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由
公司对其进行岗位绩效考核。
  (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人民币 100,000 元/年(税前),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董事津贴的派发
  董事津贴每六个月派发一次,具体时间可结合公司财务周期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合计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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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薪酬参考行业薪酬标准,结合考虑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公司规模等
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薪资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
任、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一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
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
因。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
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月份和履职考核情况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等规定,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且在任期内的考核年度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扣减或取消其薪酬,已经发放的薪酬,公
司有权行使追索权。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实施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离职,或因自身违规行为导致辞职、辞退、被公司免职的;
  (四)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相关规定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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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
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
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
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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