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智造: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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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前述委托理财不包括银
行的活期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类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
制度规定。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
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与募集资
金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总裁办公会
决策程序,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
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
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
为公司财务总监,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方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
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
评估;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
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
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登记入账;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七)负责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会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就委托理财审议及
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二条 内部报告程序
  (一)投资前论证。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
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应当选择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委托理财业务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
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二)公司财务总监将委托理财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董事长和总
经理,并同时抄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三)经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理财方案中金额大
小以及业务性质等进行综合判断,决定后续审议流程并告知财务部门。需要提交
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无需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进行审议的,由行政部组织总裁办公会审议。
  (四)公司已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已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议范围进行投资。在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范围内,财务总监可根据授权确定公司理
财业务项目的购买范围,财务部门根据前述购买范围实施操作。
  (五)委托理财投资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应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
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如涉及本金
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当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由财务总监向董事长及总
经理报告,并同时抄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审
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
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季度
末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
半数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
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委托理财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
关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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