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系指根据公司跨境交易业务
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且衍
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任何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
交易,所有交易必须与实际外贸收付汇一一对应。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
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
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
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
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采购及销售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
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实际操作、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及合规性,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
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四)公司董秘办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准备审批所需文件,并在审批
通过后及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五)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
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其中股
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限;超出董事会决
策权限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董事会
或股东会决策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
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交易金额以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名义金额为准,若涉及多
种货币,按交易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合并计算。
第十条 公司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的权限内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
件。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应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按本制度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
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申请,经管理层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
亏情况,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六)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
文件等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
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
常情况,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
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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