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系指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本制度
所称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
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
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
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依据对分、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分公司
重大事项直接进行管理;对子公司通过其自身的权力机构对其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同时,本公司负有对分、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适用于分、
子公司的各项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财务决策等,分、子公司应严格按
照本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达到上述制度规定标准的需经过本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分、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治理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分、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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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如设置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
表、董事签署。
第九条 分、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
配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
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
绩、财务状况、营销采购、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和发展规划等信息,以便本公司
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分、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
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
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
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二条 分、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
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分、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分、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分、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委托的注
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非全资子公司未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未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订立出借资金、签订重大合同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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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抵押的合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分、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
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七条 分、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
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分、子公司后,
分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子公司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也应当执行。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子公司自身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
才能组织实施,子公司的重大投资活动等交易,视同公司自身的交易,根据公司
的《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达到规定金额需经过本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分公司不得对
外投资。
第二十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
证,并向公司提交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
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六章 子公司财务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根据《公司章程》《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
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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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分、子公司应当履行提供以下信息的基本义务:
幕信息;
会;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结束后一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分、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向本公司董事会提
交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二十八条 分、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
半年度、年度定期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
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分、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分、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提供信息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将部门
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十一条 分、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对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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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
定和公司经营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
展规划必须与本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及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
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
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分、子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和对内对外投资过程中,对涉
及重大投资、重大损失和重大合同的履行等经营活动,应按照公司有关的规定,
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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