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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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以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随时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于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
过。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
时,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10 年。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四章 附则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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