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时闲置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现金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
许的情况下,公司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障运营资金需求、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的自有资
金及募集资金的管理。
第二条 现金管理包括: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
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产品),委托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
构进行中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收益凭证、
理财产品、掉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中低风险债券等产品)以及进行国债逆回
购等。
第三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理财产品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现金管理以保障资金安全为首要前提,不得投资高风险
产品。
(二)流动性原则:现金管理的期限与公司资金需求相匹配,确保不影响正
常经营资金的使用。
(三)收益性原则:在保障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选择收益相对稳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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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不得
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
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
履行审议披露程序。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投
资余额不得超过额度范围。
第八条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含现金存放),应当遵守下述
规定:
(一)投资品种:
产品;
的中低风险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收益凭证、理财产
品、掉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中低风险债券等产品。
(二)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审议要求: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现金管理的额度达到《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履行对
外信息披露义务。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
进行审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九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
使该项投资的决策权、签署相关产品协议等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
产品的发行主体、明确金额、选择品种、签署合同等,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具体负
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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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现金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计划财务部,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在现金管理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产品的重大变动,出
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
少公司损失;
(三)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四)负责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所涉及的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
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
投资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必要
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在公司审计
部检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为主,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办法如与国
家颁布的法律规定、深交所颁布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深交所颁布的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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