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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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
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
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
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
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
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具体部门协助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及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的薪酬结构与标准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不参与
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按所任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
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
领取任何薪酬和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与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施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基本薪酬根据不同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评定
结果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公司另外制定的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具体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
行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战略发展和组织架构调整;
  (五)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
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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