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符合现代企
业制度要求及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及效益,完善公
司薪酬分配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顺鑫
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顺
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与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
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原则,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
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以落实岗位职责为重点,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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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管理、综合考核与分类管理相结合,薪酬收入水平与岗位职责
等紧密相关。
(四)坚持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原则,完善薪酬监管体制与收
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管理方案。董事
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股东会、董事会授权下,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
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
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业务部室负
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相关人员薪酬执行情况。
第三章 薪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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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
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
考,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等因素
综合确定。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管理人员薪酬执行。
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决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
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
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收入。
(二)绩效年薪:指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相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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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的收入,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等因素确
定;同时在实体企业兼任生产经营要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绩效
年薪参考行业标准,按照所在企业的考核办法执行。
(三)任期激励收入:指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综合考核结果
相挂钩的收入,根据任期综合考核结果和审计情况确定,每考核
任期为 3 年。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标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培训及参加公司项目考察活动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
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
统筹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领取其他福利性
货币收入。
第四章 薪酬发放、止付追索与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除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岗
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薪酬按照第十四条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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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薪酬发放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
效薪酬执行先考核后兑现,日常可按一定比例预发,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结合绩效评价情况予以兑现清算,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已预发绩效年薪低于绩效评价结果水平的,剩余绩效年薪在
清算后一次性兑现;已发绩效年薪超过绩效评价结果水平的,须
追索扣回超发的金额,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期激励收入(如有)实行部分延期支付,任期结束后兑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履职考核情况计算薪酬并予
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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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
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
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
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原则上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保持联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
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
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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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方能生效,修改亦同,如果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
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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