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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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
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
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
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岗位价值、
责任义务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拟订、监督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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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的
第八条 基本薪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项目奖金及公
司其它福利组成。根据公司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价值贡献、个人能力及
工作胜任情况等,结合公司的工资体系授权董事长在该标准内进行核定,按月发
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终奖励与公司利润完成情况及
其他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奖、优秀奖、年终奖、特别贡
献奖,具体考核参照分管业务部门的考核规则、责任书及项目完成情况予以执行。
第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
励。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非独立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其薪酬根据在公司任职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职责
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
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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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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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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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