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晖)
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
间,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
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
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任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
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履历如下:
本人常晖,1982 年 1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2001 年 9 月至 2005 年 7 月,于哈尔滨商业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于厦门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5 年 10 月至 2010 年
年 3 月,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从事律师工作;2011 年 3 月至今,于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先后担任律师、合伙人律师;同时,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2 月,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20 年 6
月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
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换届选举完成后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相关职务。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际出席会议 8 次,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出席的所有董
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审慎、细致的审阅,投出赞成票,为公司董事会做
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真审阅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会议中,认真听取了各位股东的提问和发言,
通过管理层了解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的实现情况。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
为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勤勉尽职地履行职
责,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履行各专门委
员会委员的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门委员会意见。
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
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议案。
并通过了《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
于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修
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等议案。本人认真履行了监督、核查的职
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监督作用。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认真审阅了议案内容,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出席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本年度任职期内,本人现场工作 15 天,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专
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相
关工作人员经常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运用自身专业知识,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通,认真听取并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和相关资
料,并与年审会计师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情况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关注重点审
计事项和要点,持续跟进公司审计工作进度和质量,督促审计结果的客观与公正。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
行使表决权,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
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
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
好的意见和建议。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得到了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及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公司管理
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予以反馈、落实,
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协助,支持独
立董事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八)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其他情况
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事项,本人基于对议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公允
性进行了独立判断,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认为相关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公司商
业经营行为,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
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内部控制运行良好,公司编制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真实、
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要、《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三
季度报告》,认为公司准确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
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了解和关注了北京德皓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执业资格和履职情况,认为其具备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足够的投资者
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可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
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郑清勇先
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陈
凯声先生、黄国滨先生、罗月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刘琳
琳先生、陈弟虎先生、卢永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换届选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情况听取汇报,并认
真查看资料进行审核,认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薪酬发放与年报披露情况一致。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对公司经营发展计划、行业水平、是否兼顾合理与激励等方面都做了充分考
量,同意公司 2025 年度董事津贴方案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本人认为上述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
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结
以上为本人在 2025 年度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履职汇报。任职
期间,本人始终坚持勤勉尽责、独立审慎,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
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坚持事先进行认真审
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常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