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对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原则
三、薪酬的标准构成
事津贴人民币 20 万元(税前)。该等津贴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出席本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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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部分包括基本薪资及福利;变动部分体现为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并按月平均发放。劳动合同应交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决定,具体计算方式按照《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一
定比例的绩效奖金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薪酬
管理制度》进行修改或补充,但每次修改后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薪酬
管理制度》应交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或关联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酬标准
最高者执行其中一项标准,不累积计算。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五、薪酬的止付追索
入应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对公司业绩带来不良影响者;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四)其他董事长或总裁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体追索、扣减方案,明确责任认定标准、追索金额及执行时限;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配合做好违规事实核查、损失认定及财务数据核对工作,并对整个薪酬追索、
责任追究流程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为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核算应
追索金额、办理薪酬扣减及追回手续,法务部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必要时通过法
律途径追偿。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违规事实认定或财务报告追溯重述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与考核工作。
六、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或减少发
放年度薪酬或津贴: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涉及)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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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涉及),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涉及)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八、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明确依据及具体构成,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监督管理。
九、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