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审慎审议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
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监督,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的
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康立,女,1973 年 11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财经大学
金融学专业硕士、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德国柏林
财经学院和柏林应用科技大学访问学者、美国西乔治亚大学访问学者、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助教、讲师、维尼健康(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智动力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湖南
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8 月
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 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任职;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
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本年应参加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会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的次数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严格遵循《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提案、议事、表决
等各环节均合法合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相关审
批程序。
本人本着勤勉尽责、审慎严谨的原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事前认
真审议、事中充分讨论,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和专业
建议,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对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
投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形。
(二)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
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
本人切实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职责,对提交的议案进行了细致
审查,在决策过程中,秉持独立判断原则,以专业视角提出建设性意见,切实维
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2025 年
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核查公司财务情况,核查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发挥
了监督制衡作用。
召开情况如下: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预计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1.2 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之
情形的议案》《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公司股票
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
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经审查,本人认
为本次交易实施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增强抗风
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经审查,本人
认为拟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已经过充分审慎研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议案》。经审查,本人认为公司该次部分治理制度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等机会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现状、研发进展、市场拓展
情况及财务运行动态;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本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经
营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常态化沟通,重点了解公司审计监督体系、
财务核算管理等重要事项,密切关注内控机制建设、收入确认、费用管理、资产
减值等关键环节,切实有效地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定期汇报公司经营
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确保经营信息的及时披露与决策依据的充分共享,并
就相关重要事项积极征求本人的意见、听取本人的建议,对本人提出的问题能够
做到及时落实和改进,同时及时传递最新的行业信息及监管政策等,为本人高效
履职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支持和便利条件。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就公司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
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在
年审期间与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工作安排、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
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公司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
(五) 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交流,认真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布局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经营层,推动公司与中小股东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前述相关议案均事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
重点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合规性及相关影响与风险开展了审慎审
查与评估。经审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对公司各期
定期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本人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执行有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立信的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
为其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通过专业审计程序客观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勤勉履行审计机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
作需求。公司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更。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对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及
选举或聘任程序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
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
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对报告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相关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由于为利益相关者,本人对董事薪酬方案回避
表决,直接提交至股东会审议。
报告期内,因公司激励对象离职以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未达成,
公司合计作废处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80.96 万股,本次作废事项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实施完毕。本人认为
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
审议和监督,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对公司重大决策、财务
状况、内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审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持续提升履职效能,切实
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康立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