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惠国际: 乐惠国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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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目       录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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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础薪酬以岗位价值、具体职责为主要依据,并兼顾同等职位、区
域位置的市场薪酬行情,体现“责、权、利”的统一和公平、公正原则;
  (二)绩效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约束和激励并行。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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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薪酬方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行
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
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或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职务
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
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
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按其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职务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
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
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
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内的核心骨干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       薪酬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考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非独立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
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按月度、年
度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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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
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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