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鹤股份: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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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履行
职责和义务,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促进
公司稳定持续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总工程师。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相适应,同时兼顾地
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任权力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能力贡献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建立薪酬止付与追
索机制。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规定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订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薪酬发放标准
  第七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
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职务并领取岗位薪酬的董事,按其职务与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
方案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报酬;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享受补
贴或者福利待遇。
  (二)独立董事
  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利
害关系方获取其他报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
社会保险及福利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综合考虑同行业薪酬水平,职位价值、岗位职责及履职情
况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基准,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年度绩效考核等因素综合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指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通过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实施的激励所对应的收入。该部分收入与公司中
长期经营业绩及中长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具体方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等另行确定。
  (四)社会保险及公司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
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其他福利办
法,相关津贴按公司制度按时发放。
  第十条 公司薪酬发放机制为:
  (一)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
  (二)绩效薪酬在完成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按年度进行,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是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的重要依据。绩效
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绩效评价时相关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
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追溯重述的,立即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考核,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降薪、不予发
放或扣回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泄露公司秘密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四)离职、丧失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亏损时,在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离任的,按实
际任期与绩效结算薪酬。
              第四章 薪酬方案与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本制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年度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与具体构成。
  第十六条 公司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确定依据及实际支付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独立董事单独注明;
  (三)每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前薪酬总额、考核
依据及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
况,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等方式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
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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