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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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6 年 4 月 28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指导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
的研究和实施,健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重大
改革等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6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
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
董事会可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在公司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使得本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前,本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 ESG 理念、规划、目标等 ESG 相关
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阅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及重大 ESG 实质性议
题的管理进展,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议案并
提供有关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和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见;
  (三)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
聘请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
召开至少两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
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与表决,但独立董事委员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与表决。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予
以撤换。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
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
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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